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系統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保密審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
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
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還應依據本局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公開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六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
第七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局的保密審查程序規范,明確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業務科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 本局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審查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相關業務科室應當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開的意見以及相應理由,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局長審定。
第九條 對制作過程中的公文,應當同步審查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同步審查意見由公文制作部門提出,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局長審定。
第十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文字記載應當載明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不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據或理由、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保密審查責任人的簽章和日期等。公文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可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寶興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7年1月3日